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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如何加强基层森林公安机构法制工作的思考

设置字体大小:【 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  发布时间:2008-11-18


006年3月1日,新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开始实施,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: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;其中警告、五百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决定。《森林法》第二十条规定:森林公安机关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,代行本法39、42、43、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。公安部、国家林业局印发《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》的通知,把二十四种刑事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。根据上述法律要求和规定,森林公安机关有大量的案件需要法制部门审核把关,还有相当一部分治安案件将不再经过法制部门的审核,而由森林公安派出所直接作出裁决。因此,在新时期为确保整个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质量的提高,如何规范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执法行为,加强基层法制工作成了重中之重。


      一、强化法制部门的咨询、培训、检查、调研工作.
      相当数量的治安案件不经过县级分局法制部门审核,法制部门是不是不重要了?当然不是!除应以分局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外,就森林公安派出所直接裁决的案件,如果认为有疑难,也可送法制部门审核,同时《行政复议法》规定,对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,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,大量的林业行政违法案件和涉林刑事案件还需法制部门审核。森林公安派出所自裁案件增加后,行政复议也将会有所增加,再者对于派出所的自裁案件,由于未经法制审核把关,受各种因素影响,案件执法质量难免有所下降,如何提高派出所自裁案件的执法质量,也是摆在法制部门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。


首先,应提高法制部门民警的自身素质。法制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归口机构,民警自身应具有较强、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公安业务经验,这一点作为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应该明白,要调整充实、配齐配强法制部门工作人员。法制部门民警自身也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更新,保证工作需要。


其次,应强化对执法民警的咨询和培训工作。执法民警在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能随时得以咨询,获得法制部门的正确指导,这是打造法制部门执法服务绿色通道的重要内容,也是防患未然、保证执法质量的重要举措。为整体提高执法质量,还须加强民警的培训工作,培训应定期与不定期的相结合,当面与书面相结合。书面培训是指采取集中授课、座谈讨论、业务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,当面培训主要是指将各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及时编成《执法指南》,提高民警执法中解决新情况、新问题的能力;不定期刊发《法制工作》,以工作讨论、案例分析、经验交流等形式,剖析执法办案中出现的问题和错误,介绍好的作法和经验,相互取长补短,提高基层民警的业务素质。


      最后,就加大对森林公安派出所自办案件的检查、调研工作。随着自办案件的大量增加,由于不经过法制部门审核,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,法制部门应经常性地对此类案件进行执法检查,发现问题随时纠正。还应认真对共性和个人执法存在较大的问题及其根源进行调研,在调研的基础上,防微杜渐,健全制度,改进措施,强化管理,从而使公安执法的方法水平不断提升。


      二、实行办案单位法制员一支笔审批(查)制度
      1、法制员的职责。法制部门及法制员的出现是以《行政诉讼法》的出台为背景的,也是公安部门落实依法治国、加强法治的必然要求。作为一般案件的三审制(即案件法制员审查、法制科审核、局领导审批制)而言,法制员作为第一道"关口",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行使案件的审查把关工作和参与复杂、疑难案件的研究处理。法制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把关时,应严格依据法律、法规检查案卷材料,符合法律、法规的给予肯定和认可;不符合法律法规的,予以否定和更正,使办案过程和结果符合法律精神和公平合理的理念。法制员的设立就等于在领导意见前加设了一道过滤网,有效地减少了错误,提高了办案质量。而对于公安派出所的自办案件而言,法制员的权利更大,具有审批50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的处罚权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,抓好法制员也就等于抓好了公安派出所的执法质量。


      2、由谁来担任法制员?是普通民警还是所、队领导?一个基层所、队设立一个法制员还是设立多个?法制员作为自办案件的审批者来讲,因只有所、队负责人才具有审批权,毫无疑问法制员应由所、队领导担任。而作为审查把关者来讲,因其审查行为能决定承办人意见的改变(比如说改变其处罚幅度和种类),从这个意义来说审核把关是强势行为,如果由一般民警来担任法制员,他并不具有和其作出强势行为相匹配的身份。他的普通身份和地位就会弱化这种强势,审核人对承办人只能是"你好,我好,大家好!",把问题交上去(由法制科去审核)或是掩盖起来。法制员的地位不高,注定其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审查监督作用,因此也应由所、队领导来担任法制员。那么一个所、队是否可多设几个法制员呢?回答是否定的,多头审批(查)易受各种因素影响,且各人的标准不同,难以确保自由裁量一致,各案之间处罚难以保持平衡、公正,也不利于明确责任。实行一支笔审批(查),则可保证一个尺度,实现一定区域内案件之间裁量的平衡,如前所述,由所、队领导最好是指导员或副职领导担任,他们都是政治过硬、业务水平高,有着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,完全可以胜任法制员的工作。


      3、对法制员培训考核。基层森林公安体机关应制定《法制员审批(查)案件程序规定》,规范法制员对案件的审批(查),同时法制部门也要重点抓好对法制员的培训工作,努力提高法制员的法制工作能力。作为"基层执法质量第一道防线",法制员承担极为重要的责任,为提高法制员的积极性,对法制审批(核)能力较高,基层公安机关也应给予政策以优先提拔使用。


      三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
     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,森林公安派出所的处罚权扩大了,那么承担的相应责任也应加重,今后对派出所的工作实绩考核应把执法质量提到更重要的位置对待。法制部门应建立一案二表制度,对审核中发现的过错与问题,填表记录一份随卷送达办案单位,使办案单位及时明了和纠正存在的不足,一份存入执法档案,作为执法质量考评的依据。每月再根据执法中存在的问题,分类整理,编发《执法监督通报》,逐案、逐人点名通报,并与单位、民警经济利益、年终目标考评相挂钩,进一步增强办案单位和民警严格公正执法的责任意识。细化执法责任制,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,制定《执法责任考核奖惩办法》,对优秀单位、优秀法制员和优秀民警予以表扬,分别给予嘉奖、报功、提前晋级晋职,对一定时期内被上级机关或法院认为错案超过一定数量的,给予一定处罚,直至撤职或停职培训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新安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:苏利民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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